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明確。昨天,財政部發佈消息稱,京津冀產業轉移中,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並達產後三年內繳納的增值稅等“三稅&rdquo食品;,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%:50%比例分享。 這次有關部門出臺的《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》稱,為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,促進資源要素合理流動,實現京津冀地區優勢互和搜子居住的日子4補、良性互動、共贏發展,納入地區間分享范圍的稅種包括食品增值稅、企業所得稅、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。 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、符合遷入地區產業佈局條件、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“三稅”大於或等於2000萬元的企業,納入分享范圍。具體企業名單衛生,由遷入地區、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、共同確認。屬於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,不納入分享范圍。 對於分享方式,以遷出地區分享“三稅”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“三稅”總和為上限,達到分享上限後,遷出地區不再分享。具體來說,遷出企業完成衛生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並達產後三年內繳納的“三稅”,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%:50%比例分享。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,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,此後遷出地區不再分享,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。 (來源:京華時報) |